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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8民初209号之二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38民初209号之二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旅游路南侧,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8108565046T。

法定代表人:高应花。

被告: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36号德和大酒店附楼第四层及一层部分,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586559417C。

法定代表人:唐成梅。

原告河北帅康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62.16元。现因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宜春市唐人轩电影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5062.1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宏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