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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4执1698号

周丹、胡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丹;胡智勇;丰雅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4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胡智勇,男,1986年7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丰雅娟,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胡智勇、丰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丹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智勇、丰雅娟给付款195122元,受理费4100元,共计1992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司法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晓锋

审判员  熊向清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