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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2执恢17号

董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梅某某、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某;贾某某;梅某某;葛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梅某某。 被执行人葛某。 本院在受理董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梅某某、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8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中,贾某某给付董某某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利息总计 86105.04元,交到法院执行费1400.00元,本案法院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5)建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廷宽

代理

审判员  张宿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