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贾某某。 被执行人梅某某。 被执行人葛某。 本院在受理董某某申请执行贾某某、梅某某、葛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83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中,贾某某给付董某某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利息总计 86105.04元,交到法院执行费1400.00元,本案法院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5)建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廷宽
代理
审判员 张宿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