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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1178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钱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钱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6民初11178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国英,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殷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钱国英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

审判员殷南鹏与

人民陪审员赖胜荣、余彩红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国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购车款本金38174.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72.48元(已到期欠款本金10%的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672.88元(按已到期欠款本金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垫付宝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既可以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以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5月24日被告于车快快网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50900元,根据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额度全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仅归还原告12725.06元,尚欠38174.94元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中既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领用合约原件、车辆分期承诺函原件、签约照片复印件(三份)、审核确认书原件、车辆购置税发票打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于车快快网络服务协议打印件,车快快交易规则打印件、会员注册信息界面截图复印件,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商户垫付宝收款记录打印件(三份),上述证据加盖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公章,属于单方陈述内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无法确认,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3.合作协议(原告与轻易贷科技有限公司)、轻易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合作协议(原告与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原件、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上述证据均有双方的盖章确认,本院对于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部分,本院在下文中阐述;4.佛山市发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垫付款账户转账至轻易贷账户截图打印件、佛山市发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轻易贷转账记录打印件(三份)、上述证据属于单方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其真实的交易情况,转账记录涉及案外人,且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5.客户回单打印件(三份),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6.被告还款记录截图打印件,该证据属于原告自己打印出来,未提供被告已确认的单据、银行流水等佐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7.关于授权分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说明原件、短信内容记录打印件(三份),

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仅有公司盖章,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的签章,短信内容打印件是原告单方制作,并未得到被告的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钱国英(乙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轻易贷网站、1号车网、乒乒网、车快快)注册成为会员,乙方在上述任一平台注册会员,即可使用该平台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指定网络平台,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指定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规定。同日,被告向原告签订了承诺函,同意将交易车辆抵押给垫款方,如不按时足额向垫款方还款,垫款方有权扣留抵押车辆并约定了违约金;同日,佛山市发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自愿为用户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最高额度为交易车辆车价的30%即50940元。另查,粤X×××××小型轿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广州市车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确认粤X×××××小型轿车的价税为169800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的垫付宝账户存在交易记录,但被告未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38174.94元,已扣减还款12725.0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车快快网交易平台的会员佛山市发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为其垫付了现金额度509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依法应对原告垫付、被告消费、被告还款的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截图、商户垫付宝收款记录、商户从垫付款账户转账至轻易贷账户截图、商户从轻易贷转账记录、短信验证记录等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交易、原告垫款的相关事实,同时从涉案车辆的发票来看,销售单位为广州市车友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陈述的商户为佛山市发一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不一致,另外对于被告的还款情况,仅提供一份其打印的还款记录,并无其他能客观反映还款的关键性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消费、原告垫付、被告还款的事实,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代垫款及承担违约金责任,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3元,财产保全费421.2元,合计1224.2元(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殷 南 鹏

人民陪审员 余 彩 红

人民陪审员 赖 胜 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阳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