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522民初4270号
原告:溪川悬浮技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长兴大道580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祁明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俊杰,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平,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溪川悬浮技术(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以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溪川悬浮技术(浙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溪川悬浮技术(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鉴定费2400元,均由溪川悬浮技术(浙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华
审 判 员 蒋晓菁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