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135号
原告:方家会,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超越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桂花园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85213581C(1-1)。
法定代表人:吴士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家会诉被告明光市超越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家会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家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家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方家会负担。
审判员 钱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