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12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赵滇阳,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陈红,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申请执行人赵滇阳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陈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8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陈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滇阳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陈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陈红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佳启顺建材经销处、陈红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3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世君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