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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2民初150号

佘兵与刘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佘兵;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2民初150号

原告:佘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刘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兵诉被告刘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通知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兵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雨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