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2民初150号
原告:佘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刘斌,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兵诉被告刘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通知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兵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雨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