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9550号
原告:天津市津凯兴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双闸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耿云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代玉祥,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凯兴隆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春斌
代理
审判员 关 怀
人民陪审员 刘允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瑞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