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54510,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奥韵康城**06。
法定代表人:马旭。
被执行人:陈卫,男,196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向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陈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卫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