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402行初2号 起诉人刘德武,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2019年1月16日,本院收到刘德武的起诉状,起诉被起诉人辽源市公用事业局,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其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履行公开辽源市富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用事业局签订的改造公用绿地和绿化树木的合同书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 起诉人称:起诉人系龙山区福镇街4委**的居民。2015年6月,辽源市富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住宅南侧开发建设塞纳阳光小区,于2016年8月完工。该小区为高层建筑群,将原告住宅仅有的一点阳光给遮挡掉。此后原告的住宅处于高楼的阴影中,原告家中几乎全天处于阴天状态。不仅如此,因为塞纳阳光小区建设中将地势抬高,施工中废除了原告房屋周围原本正常的排水管线,导致雨天原告房屋周围无法排水,雨水已经多次光顾原告室内。房门前淤泥堆积。起诉人认为:辽源市富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塞纳阳光小区时违法占用公用绿地和砍伐大量的树木时,原告认为是违法占用,同时就向公用事业局求证其行为是否被批准,而后公用事业局在2018年9月3日给我回复的书面文件称该行为是富迪公司和公用局协商政府同意的,既然是政府行为那一定就会有书面的文件。故此原告就在2018年10月20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要求公开该协议书,但被告在签收原告的申请后,在无音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无疑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已经辽源市园林管理处答复,并已相关情况报送有执法权的部门,故起诉人的起诉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刘德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付丽梅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