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2141号
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台62301部队退休人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王庆和,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庆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王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3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王庆和给付原告王静借款200000元,分期履行,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前给付l00000元,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100000元(户名:王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丰台区幸福街支行,账号:6222000200129884433);
二、如被告王庆和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王静任意一期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王静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王庆和另行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被告王庆和负担(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前给付原告王静)。权利人王静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王庆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以未联系上收件人为由未妥投。2、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587.7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97.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6.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83.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0.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0.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wx.tenpay.com,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5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和以上账户存款2587元至法院账户,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王庆和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短信告知被执行人。5、本院委托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在户籍地居住、是否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地址。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和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33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千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