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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3125民初832号

原告彭元菊与被告保靖县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家口兴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元菊;保靖县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兴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25民初832号

原告:彭元菊,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靖县。

法定代表人:叶英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家口兴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雄,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人,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红,北京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北,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元菊与被告保靖县酉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家口兴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涉及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莉姣

审 判 员 :蒋厚军

人民陪审员 :张至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张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