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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执346号

钟明、宋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明;宋娟;林小青;林健;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钟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宋娟,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小青,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健,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的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76.55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廖洪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