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钟明,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申请执行人宋娟,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小青,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林健,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明与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的合同纠纷的(2018)赣05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兴林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林小青、林健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76.559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5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廖洪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