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824执269号之一

汪土法、王先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土法;王先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824执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土法,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顺志,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先前,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本院依据申请人汪土法与被执行人王先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824民初3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先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先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号桑塔纳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