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8民初268号申请人荆树华,男,汉族。被申请人郝金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树华诉被告郝金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2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郝金台名下银行存款102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荆树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佳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于茹
书记员白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