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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323民初387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祥生越都物业有限公司与高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祥生越都物业有限公司;高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23民初387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祥生越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

法定代表人:赵磊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转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高延华,女,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祥生越都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祥生越都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洋

书记员佟玉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