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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7财保99-1号

白耀春、朱凤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耀春;朱凤荣;夏天玲;白如冰;白如雪;张学三;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7财保99-1号申请人白耀春,男,满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朱凤荣,女,满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夏天玲,女,满族,1986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白如冰,男,满族,200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白如雪,女,满族,2012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学三,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北50米路东。申请人白耀春与被申请人张学三、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保全裁定。因申请人未在财产保全措施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豫J×××**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永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瑞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