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4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发彩色广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
法定代表人:任厚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颖,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52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荣邦医疗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6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两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晋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治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