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黑0803民初372号
原告:王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李某,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无财产,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缺少家庭责任心,双方缺少了解,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已分居一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智媛
书记员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