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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69号

游泳与刘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泳;刘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游泳,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太原市经园路鑫四海花园。

被执行人:刘宪,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山西广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原平市长梁沟镇石矿街。本院在执行游泳与刘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刘宪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刘宪的收入718106元;

二、查封、扣押刘宪的价值71810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