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10执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铁保,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晋祠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铁保与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吕铁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400元。1、本院2019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报告财产且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缴税信息、互联网银行查无开户信息。经多次查询比对,基本信息不变。3、在执行过程中,因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系列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故本院对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务楼的租赁权需根据案件整体情况再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处置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西通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豹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