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军,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雪兰,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为清,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赣10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