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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02执246号

黄志军、邓雪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黄志军;邓雪兰;邓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0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军,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雪兰,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为清,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赣10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邓雪兰、邓为清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尧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