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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破申2号

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2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破申2号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394924297。 投资人:顾春法,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三村礁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933809701。

法定代表人:翁海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月4日,本院对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立案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一人为朱志远。翁海斌担任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李光陆担任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9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截止2019年1月4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10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不能金额为33243956.75元元,其中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50000元及利息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系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登记机关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对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廖鸿展

人民陪审员  潘光二 人民陪 审员周建琼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聪颖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