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2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金连,女,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公安局。负责人张毅凡,政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再审申请人冯金连因诉荥阳市公安局、郑州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行终6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金连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法院认为办事处工作人员以公民的身份报案,撇开其强行将申请人从北京西站押送到荥阳市京城派出所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被北京西站铁路民警查获,理应由北京西站铁路民警移交到荥阳市公安局京城派出所管辖,案卷中未见移交手续。综上,一、二审法院既违背了查明的客观事实,又违反了法律规定作出错误判决,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荥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荥公(京)行罚决字[2017]10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郑公复决字(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0月17日,冯金连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并搭乘K1164号火车的事实,有冯金连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荥阳市公安局作为冯金连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冯金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管理秩序,构成冒用他人身份证,荥阳市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郑州市公安局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冯金连的诉讼请求正确。冯金连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冯金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析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