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严婷婷,女,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仕航,男,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鲁希,女,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仕航、鲁希在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明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焕安
书 记 员 骆良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