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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执297号

王强与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297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9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5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甘04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某的银行存款33557元(其中执行费397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60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