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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12822号

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与袁建发、区成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袁建发;区成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71民初12822号

原告: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里溪村石角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9217782Y。

法定代表人:庄章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丽,广东维也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华,广东维也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建发,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区成就,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月,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渴望公司)诉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杨家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渴望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杨忠胜为被告参加诉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渴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丽、林健华,被告袁建发、区成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姜月以及被告杨家文、杨忠胜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渴望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家文、杨忠胜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准许撤诉的裁定另行作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渴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丽、被告袁建发、区成就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渴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杨家文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1942014.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本院通知杨忠胜为被告后,原告渴望公司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后撤回对被告杨家文、杨忠胜的起诉,在本案中不对其主张权利。事实和理由:中山市利斯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斯得公司)与被告袁建发于2014年9月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袁建发将位于中山市金钟顺景工业区一块厂房出租给利斯得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厂房建筑面积约6580平方,被告袁建发的厂房实际上是被告袁建发与区成就共同所有。2015年利斯得公司被原告吸收合并,因此利斯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原告继承,原告继续租赁该厂房并按期缴纳租金和使用厂房,原告将生产的灯饰等产品存放在厂房,并对存货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保险。2017年8月23日中山市发生台风,出租厂房内的一个大约2000平方的仓库被台风吹倒,2015年9月被告袁建发和区成就雇佣了被告杨家文对厂房进行修复。被告杨家文对厂房进行维修的过程中,由于其操作失当引起火灾(被告杨家文因涉嫌失火罪已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导致原告仓库的产品损失惨重。根据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本次火灾导致的实际损失为6692014.59元,该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了4750000元,剩余的损失为1942014.59元。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杨家文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如下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租赁关系情况说明;3.厂房租赁合同;4.说明;5.火灾事故认定书;6.公估报告;7.询问笔录(杨忠胜);8.询问笔录(杨家文);9.询问笔录(刘阳);10.询问笔录(许哲维);11、袁建发询问笔录;12、区成就询问笔录;13、(2018)粤2071民初2711号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14、开庭笔录;15、(2018)粤2071民初2711民事调解书。

被告袁建发、区成就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起诉是基于侵权纠纷,被告袁建发、区成就不是侵权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或违约。1.涉案厂房为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所有。两被告与杨家文无雇佣关系,是受原告委托。因台风把厂房损坏了,才找杨忠胜维修。2.从合同看,合同上(第9、10条)约定了维修义务属于原告,由原告负责,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无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无论是侵权或违约,被告袁建发、区成就均没有过错。3.被告袁建发、区成就认为公估报告不准确、不合法。消防与公安的数据不一致,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袁建发、区成就对其主张的事实及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1.杨忠胜询问笔录(两次);2.中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3.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火灾统计表;4.许哲维询问笔录(三次)、许宏嘉询问笔录(一次)、廖成龙询问笔录(一次);5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火灾现场平面图;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民事调解书;8、(2018)轓2071刑初1322号案件开庭笔录。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调取了(2018)粤2071刑初1322号刑事判决书。经申请,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放调查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持调查令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调取了渴望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2017年财务报表、2017年审计报告。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袁健发作出租方(甲方),利斯得公司作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山市金钟顺景工业区一块厂房给乙方使用,厂房建筑面积65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10个月,承租日期从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厂房租金按9元/平方米,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为59220元,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厂房租金招按10元/平方米,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658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押金150000元,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乙方(应为厂房)的原貌,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设施,如乙方需改建或维修建筑,须经甲方同意方能实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厂房损坏、破灭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在租赁期间如因建筑结构原因造成的厂房损坏等责任,由甲方负责及时维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甲方落款处,签袁健发名,乙方落款处,盖利斯得公司印章。2015年12月25日,渴望公司合并利斯得公司办理工商核准登记。2017年9月1日,渴望公司仓库发生火灾。2017年9月6日,杨家文接受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主要内容:杨六打电话给我,讲明有渴望公司这样一宗工程,工价是35元一平方,我打电话联系了我的老乡“六二”、韦杰、晏海三人,考虑到工具是我出的,我就报了30元一平方的工价给他们,杨六、杨耀洪、六二、韦杰、晏海他们也同意了我的方案。2017年9月1日上午,10点左右,我开始上屋顶烧焊,10:10分左右,我在屋顶烧焊时火星引燃了下方厂区里的一块泡沫板,于是我赶紧叫在厂区地面工作正在打杂的韦杰灭火,我看着他拿了干粉灭火器,很快就将火扑灭了。后来上午10:30左右,因为天气炎热我就休息了,停工后我们在工厂内聊天停留至11:40分左右,停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焊渣起火复燃。离开前我还特意检查了那块燃烧过的泡沫发现无燃火迹象,我们就一起离开了渴望公司,下班吃饭去了。当天上午除了我没有其他人从事过烧焊工作,没有其他人从事过切割工作。2017年9月8日,杨忠胜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有如下主要内容:2017年8月28日,我经朋友介绍以45元/平方米的价钱,承接了渴望公司仓库顶棚拆除重建工程,当时我是直接和渴望公司总经理区成就谈好的,但双方只是口头谈好的,没有签正式合同(顶棚),总面积约1700平方米,因为台风吹开了,需要拆除重建。我将工程接下来后,再以35元/平方米的价钱,将工程交给了杨家文负责。当时我和杨家文也是口头协议的,然后我再帮杨家文打工,并收300元/日的工资,工程全部由杨家文负责,需要多少工人或什么技术工人全部由他去管理,他安排我做什么就做什么。后杨家文找来了晏安江、杨耀洪、陶登贵、韦启杰四人进行重建工作。在开工的当日,我还叫公司的人员(是公司的保安,但不知道姓名)通知公司将仓库的货物搬走,但他们都没有搬走仓库的货物,是通知渴望公司的人员搬走仓库的物品。2017年9月8日,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山公D消火认字(2017)第0001号),认定起火时间为2017年9月1日12时25分,起火部位为渴望公司A区仓库内,起火原因是杨家文在渴望公司A区仓库屋顶烧焊作业掉落的电焊熔渣引燃仓库内的可燃物蔓延成灾。2017年9月11日,区成就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内容:渴望公司仓库所有人是我,我于2014年9月1日将该厂房租给中山利斯得贸易公司做厂房,但不知他们怎么将厂房用做仓库,我不清楚利斯得公司与渴望公司的关系,仓库是存放着一些灯饰。2017年8月,我租给中山利斯得贸易有限公司的厂房仓库的铁棚被台风吹倒了,至2017年8月28日,我将铁棚拆除重建的工作承包给杨忠胜,当时还没有签正式合同,叫杨忠胜与利斯得公司的许哲维做好仓库的交接工作,在杨忠胜进入重建时,我还安排公司员工刘阳量好铁棚的平方数报保险公司。2017年9月11日,刘阳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内容:我工作的地方在渴望灯饰厂,该厂房是区成就老板的,2015年区成就请我帮他看厂房,渴望灯饰对厂区有什么疑问如水电方面,就向我反映,我就向区成就汇报。仓库倒塌后,厂方要求区成就尽快修理,区成就找了一伙人回来,他对我说那伙人是杨忠胜负责,我对杨忠胜说了施工期间不能用焊机及风割,遇到困难就用吊机拆。我2017年9月1日8时左右到工厂,至11时40分最后一次回到仓库检查,施工队已下班,我到厂里转了一圈,没有什么异常就离开了厂房,到12时47分许,吴庆义打电话通知我说渴望灯饰厂起火了。2017年9月12日,被告袁健发、区成就出具说明,内容为:出租给利斯得公司的,位于中山市金钟顺景工业区面积为6580平方米的厂房是属于区成就和袁健发共同所有,区成就和袁健发为合伙人关系。同日,渴望公司出具《渴望公司与利斯得公司与袁健发租赁关系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兹有利斯得公司与袁健发于2014年签得租赁合同一份,租期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5年因业务发展需要,利斯得公司被渴望公司吸收合并,合并后,利斯得公司解散,渴望公司存续,原利斯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渴望公司继承。2017年9月18日,许哲维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内容:我是渴望灯饰厂的行政经理,仓库被吹倒后,我通知了袁总,袁总带人过来看,8月28日7时许,有另外一伙人过来开工,我为他们准备了灭火器,还叫他们工作时要小心,能移开的货我都移开了,剩下的压在棚下的我没办法移了(也考虑到安全问题)。9月1日8时许,我去到仓库见他们在拆右边,到了12时许,我接到廖成龙的电话说仓库失火。评估公司过来看,他们照了相片,发给了我,我发现其中一张相片里拍下了他们操作时使用了焊机,也就是后来消防认定起火点的地方使用了焊机。2017年9月18日,袁健发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内容:我和区成就购买了位于中山市××路一个大约6580平方的厂房,2014年9月1日以我的名字与中山利斯得贸易公司签了一份3年10个月的租赁合同。在2017年8月23日,厂房内的一个大约2000平方的仓库被台风吹倒,后来租赁方要求我们去维修,因为我自己的厂房也被吹倒,所以关于那个厂房的事都由区成就去负责。厂房平时由刘阳负责收水和电的费用。2017年11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出具山公诉字(2017)03914号起诉意见书,其中有内容:2017年9月1日13时许,火势蔓延到厂区内的另一个大约2000平方的仓库,仓库内的成品灯饰全部被烧毁,火灾造成锌铁栅大约2800平方被烧毁(损失合计420000元人民币),仓库内的成品灯全部烧毁(损失合计2960043.4元人民币),共计损失3380043.4元人民币。2018年2月2日,渴望公司起诉袁健发,案件号:(2018)粤2071民初2711号,要求袁健发双倍返还押金30万元,支付违约金50万元,赔偿财产损失20万元。2018年6月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1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由袁健发向渴望公司退还押金150000元,渴望公司向袁健发支付厂房占用费20000元,对比,袁健发需向渴望公司退还130000元以了结双方租赁合同关系。2018年4月16日,许哲维接受中山市公安局板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其陈述中有如下内容:火灾后消防部门要求我们公司先报一个数字上去,我们当时就将烧毁的仓库内A、E、H、I区报了上去,金额大约就是接过300万,事实上仓库里的F、G、J区也被烧毁了(火灾现场方位图),台风后从B、C、D区接了货进去F、G、J区进而,A区的全部被压住了,评估公司在现场看了,以被火烧的算是火灾,其余算进风灾里。2018年6月5日,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报告,核定仓储物损失为:仓储物定损金额=(成品部分报损金额+零部件报损金额)/增值税*损失准确率=(6474904.24元+724681.12元)/1.17*92.95%=5719670.59元,赔付金额4750000元。2018年8月1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2071刑初1322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7年9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杨家文在承接中山市××路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仓库维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在烧焊作业时掉落的电焊熔渣引燃仓库内可燃物,杨家文指使工友韦启杰使用简易灭火器将明火扑灭,后在未查清是否仍有火种的情况下离开仓库,致使电焊熔渣引燃仓库的可燃物并蔓延成灾,火灾致使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仓库的成品灯饰被烧毁及仓库梓铁棚被烧毁(经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三乡大队初步统计火灾损失为人民币3380043.4元;经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本案烧毁的成品灯饰定损金额为人民币5719670.59元,厂房定损金额为人民币1550730.89元,残值人民币38105.19元)。案发后,杨家文自行赶至现场,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事故发生后,杨家文取得了上述仓库物业所有人的谅解。判决:杨家文犯失火罪,判处有限徒刑二年。

本院认为,根据袁健发与利斯得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袁健发与利斯得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渴望公司合并利斯得公司后,利斯得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渴望公司继承,袁健发与渴望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租赁的厂房属于区成就和袁健发共同所有,区成就和袁健发为合伙人关系,故渴望公司与区成就和袁健发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厂房损坏、破灭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在租赁期间如因建筑结构原因造成的厂房损坏等责任,由甲方负责及时维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由乙方负责,建筑物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台风造成厂房损毁后,亦由被告区成就找杨忠胜,而杨忠胜找杨家文维修,故认定维修系由被告袁健发、区成就负责。被告袁健发、区成就主张受原告委托找杨忠胜维修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渴望公司不予确认,故对被告袁健发、区成就的该主张不予认定。被告袁健发、区成就在履行维修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关于损失的大小,根据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核定仓储物损失为:仓储物定损金额=(成品部分报损金额+零部件报损金额)/增值税*损失准确率=(6474904.24元+724681.12元)/1.17*92.95%=5719670.59元,赔付金额4750000元。故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942014.59元(6692014.59元-4750000元)。关于利息,经本案审理才确定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次日即2018年6月27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应以中山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原告的损失2960043.4元为依据。经审查,该损失为中山市公安消防部门的初步统计,并非最终结论,不能作为最终认定该损失的依据。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更具有专业性,可信度更高,故采信该公估报告的结论。两被告又主张按原告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推算原告的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系间接证据,公估报告系直接证据,应采信直接证据证实的数额,故对被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推算原告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袁建发、区成就应赔偿原告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损失1942014.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38元(原告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袁建发、区成就承担,被告袁建发、区成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渴望灯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良平

人民陪审员  张嘉慧

人民陪审员  郑美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莉芳林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