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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247号

247穆广杰与沙煜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穆广杰;沙煜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3民初247号

原告:穆广杰,女,1976年5月30日生,回族,住徐州市。

被告:沙煜恒,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广杰诉被告沙煜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广杰在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恰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