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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03执23号

宁威、万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威;万克明;毕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宁威,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万克明,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毕向阳,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威与被执行人万克明、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克明、毕向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70164元【借款本金397126元、利息157980元(自2017年0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案件诉讼费7107元、执行费795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