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宁威,男,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万克明,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毕向阳,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威与被执行人万克明、毕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00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克明、毕向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70164元【借款本金397126元、利息157980元(自2017年05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案件诉讼费7107元、执行费7951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