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7060号之一
原告:王生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永宁县,经常居住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宁县杨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汉渝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锦绣山庄E26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0263X4。
法定代表人:张珂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浪,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生明与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生明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生明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之霞
书 记 员 谭建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