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7执4233号申请执行人季鸿喜,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魏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季鸿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季鸿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15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人民币87533元及其逾期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季鸿喜与被执行人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起,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直至总债务人民币142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规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本案因撤销申请而可能终结执行无异议,另表示法院已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执行和解协议书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8)沪0107执4233号一案的执行。
审判长 朱海波
审判员 戚润华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