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法定代表人唐晓棠。 被执行人范斌。被执行人宁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4日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申请执行范斌、宁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范斌、宁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宁梅车牌号为川xxx**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月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