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09民初8267号
原告:施金星,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金湖县,暂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刘加川,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定远县,暂住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施金星与被告刘加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刘加川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加川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间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金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原告是做面料的,被告是做空调安装的。2018年1月初,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承诺几天后归还。原告于2018年1月5日通过支付宝给付被告2万元。几天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一直以没有资金为由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91元(暂从2018年6月2日起算至2018年7月1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加川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5日施金星转账给付冷暖(真实姓名刘加川、手机134××××****)支付宝账户2万元,并在标签和备注中记载此为借款。另查明,刘加川的手机号为134××××****。庭审中,施金星提供其与微信名为刘加川的聊天记录一份。2018年1月5日20:18刘加川在微信中陈述:给我转过来啊。施金星回复:还没到账。刘加川回复:明天能到账?施金星回复:晚上就能。刘加川回复:好我知道了。2018年1月5日23:46施金星拍照发图显示转款20000元。2018年6月1日19:23施金星陈述:借给你这2万,我光利息就付了有几百。刘加川回复:我去年钱没有拿不都是信用卡的钱我也花了我说什么了?我不在想办法解决吗我现在真是没钱要了人家说现在没钱我又不和别人翻脸。施金星回复:欠你钱的你不翻脸,借给你的时候说两三天,拖到现在,我帮你那么多次,你还是把我当冤大头。施金星通过电话号码134××******查找微信好友显示该好友姓名为刘加川施金星称刘加川口头向其借款后,经催讨,至今未还款,故致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施金星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江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所作的陈述,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施金星已举证证明款项2万元的交付情况,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被告刘加川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微信号经查系刘加川名下的电话号码申请注册,故本院认定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则根据现有证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款,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进行了约定,故原告可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加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施金星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2元,由被告刘加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施金星。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邵晓波
人民陪审员 方明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洁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