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3民初114号
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铁小区**楼对面平房,组织机构代码证:79501410-6。
法定代表人:关志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男,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韶龙,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韶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由原告大庆福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秀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