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被执行人成都三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树章。被执行人成都三原教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观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0887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申请执行成都三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原教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三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原教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三原教育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川xx**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月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