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23民初2414号
原告:徐某,女,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城北新区。
被告:敬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梅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