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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23民初2414号

徐某与敬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23民初2414号

原告:徐某,女,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城北新区。

被告:敬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确系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梅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文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