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6执11889号

周子琪、陈厚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周子琪;陈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1889号 申请执行人周子琪,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执行人陈厚平,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 申请执行人周子琪与被执行人陈厚平抚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抚养费人民币7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刘 锐

审判员 刘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少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