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11执327号

(2019)苏0311执32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99号。

负责人:薛冬,行长。

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0311民初4656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9)苏0311执32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晓红名下存款39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或查封、扣押、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