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桂刑更171号罪犯陆成,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县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桂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并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171.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将罪犯陆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对罪犯陆成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陆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41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建规
审判员 纪 娜
审判员 徐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琳源
书记员韦江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