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62号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占伟上列当事人因诈骗罪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法院(2018)吉0102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 磊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