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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2执62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占伟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2执62号移送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占伟上列当事人因诈骗罪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法院(2018)吉0102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占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 磊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