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23民初270号
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法定代表人邓江凡,该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该行业务员。
被告:赵英雄,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职工,住本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与被告赵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崇阳县美诚寄售商行负担。
审判员 黄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