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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02民初5247号

曹林强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林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第二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02民初5247号

原告:曹林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川,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庆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凯,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三路与海河路交汇处。

负责人:张振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第二中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三,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东营市第二中学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了原告曹林强与被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滨建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建公司”)、东营市第二中学(以下简称“东营二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任爱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任爱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