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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123民初3881号

朱明新和岳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明新;岳麟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23民初3881号 原告朱明新,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实习)。 被告岳麟坤,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朱明新与被告岳麟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明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杨凯及被告岳麟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明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利息80400元(按年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自2018年11月3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2%计算,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次日,原告即向被告转账3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付息。 岳麟坤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要求宽限还款时间降低还款利息。

本院认为,岳麟坤承认朱明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朱明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24%年利率支付借期内及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 岳麟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朱明新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79101元,两项合计3791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3元(已减半)、保全费2422元,合计5925元,由岳麟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旭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