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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71号

张永风与张海俊、刘美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风;张海俊;刘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风,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原平市搬运公司小区。

被执行人:张海俊,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原平市崞阳镇原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宿舍。

被执行人:刘美荣,女,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原平市崞阳镇小关村。本院在执行张永风与张海俊、刘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张海俊、刘美荣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张海俊、刘美荣的收入208446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张海俊、刘美荣位于原平市佳地园小区B1号楼2单元3楼东户单元楼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国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