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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1执173号

于淑芬与沈志仁、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淑芬;沈志仁;刘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881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于淑芬,女性,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沈志仁,男性,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刘明,男性,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淑芬与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下发的(2017)吉088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未按(2017)吉088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淑芬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4000.00元,从2017年2月23日起,每三个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淑芬3500.00元,哪期还不上,从欠款之日以实际欠款数额按月息1分5厘给付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刘明、沈志仁于2019年2月4日前先向于淑芬给付2000.00元(已交付1000.00元),余款及利息于2019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承担申请执行费110.00元。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意对该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于淑芬的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881执17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沈志仁、刘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陈洪波

审判员  李一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