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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332号

沈明兰与朱学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8-1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明兰;朱学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2民初332号

原告:沈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沈某诉被告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138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是做物流的,他当时在我那里提货。从2014年3、4月份干到2015年6、7月份,当时我问他要钱,他说暂时没有,给我打个条,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 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沈某做物流生意,被告朱某经常到原告沈某处提货,尚欠原告沈某货款13860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朱某给原告沈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物流货款13860元,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元整,朱某2015年7月17日,342222197305244411。原告沈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并申请证人王某、孟某到庭作证,证人王某、孟某证明:原告沈某多次到被告朱某家中索要欠款,被告朱科学没有给付。本院对被告朱某尚欠原告沈某货款13860元的事实予以认证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朱某在原告沈某处赊欠鸡爪、果子等物品,尚欠原告沈某13860元并给原告沈某出具欠条一份,但迟迟未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沈某要求被告朱某还款1386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沈某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利息,因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沈明兰要求被告朱科学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沈某货款138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朱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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