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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4执39号

王修荣、叶恩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修荣;叶恩仕;龚振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王修荣,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叶恩仕,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龚振超,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修荣与被执行人叶恩仕、龚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恩仕、龚振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修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修荣与被执行人叶恩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修荣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24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良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