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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21民初51号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健;陈新红;王利民;王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1民初51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光 住所地青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0K00671109C。

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 住所地抚宁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0601126055J。

原告: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丽。 住所地卢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470080814XG。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 住所地青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1661050371C。

被告:王健,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陈新红,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王利民,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青龙县。

被告:王翠军,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青龙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军、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健、陈新红、王利民、王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30元,减半收取即3956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汤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