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1民初51号
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光 住所地青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0K00671109C。
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昌。 住所地抚宁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0601126055J。
原告: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宏丽。 住所地卢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470080814XG。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 住所地青龙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1661050371C。
被告:王健,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陈新红,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王利民,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青龙县。
被告:王翠军,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青龙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翠军、青龙满族自治县龙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健、陈新红、王利民、王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30元,减半收取即39565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卢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汤 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