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24民初377号
原告:邰艳军,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被告:孔祥云,男,1999年11月3日出生,住喀左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
原告邰艳军诉被告孔祥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孔祥云骑行比德文牌两轮摩托车由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建设路大成国际酒店对面时,与相对方向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医药费等1107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责任主体、即被告不明确,原告应待有明确的被告后,再向本院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邰艳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退还给原告邰艳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虹建 微信公众号“”